?□ 湖南大學法學院2020級法律碩士(法學)專業(yè) 袁瑩
由于權利邊界理論的局限性等原因,公民法定權利沖突問題一直得不到良好地解決。該現狀源于權利無法達到實質平等、權利沖突的多樣性、立法與司法領域迫切需要精神指引這三種緣由。踐行權利位階理論具有便捷高效、完善權利邊界原則等諸多裨益。
權利間的實質不平等
實際上,擁護法定權利平等性理論的學者們也無法駁斥權利與現實的緊密聯系。任何權利落實到運用之上,抽象的平等觀念反而會對權利的實現造成束縛。
面對權利沖突時,無法脫離何種權利孰先孰后的價值判別,但是這并不是否定權利形式上的平等性,而是權利間實質上確切存在分別,從而權利位階的引入不可或缺。同樣,法律中也存在權利實質不平等的價值評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這就證實了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并不平等。因此,我們講究的平等,在通常意義上是指不同人的同種權利得到同等保護、不同人的不同權利區(qū)別對待。
權利位階可迎合權利沖突的多樣性特征
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以不觸犯他人的權利領地為畛域,但此種定論一般多適用于公民積極主動行使權利的情景。然而一些權利具有被動性特征,它們以不受到他人干涉為旨要,這些權利如何框定它們的權限范圍呢?
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牽頭出臺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該文件受到了理論界、實務界的廣泛探討,其爭議焦點便在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能否涉足犯罪人員的隱私權領地、能否為了保護犯罪人員的隱私權而放縱未成年人生命健康遭受威脅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不同公民間的同種權利之辯又該如何分析呢?
例如,生育具備一定的自然屬性,是夫妻雙方需要共同協力的行為,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都說明了夫妻在婚姻關系中應當是平等的。有關生育自決權的糾紛在全國各地卻屢見不鮮。但理論上,同樣的權利應當擁有一致性的界限范疇,生或不生都是生育權的內涵。丈夫決定胎兒出生是一種生育權的行使,妻子決定不生胎兒同樣是對生育權的支配??梢妰H僅以權利邊界原則調和被動性權利間、同一權利間的紛爭是存在局限性的,還需通過權利位階做出價值判斷。
權利位階可引導立法、司法實踐
從立法方面解決權利沖突,即給予其法律依據需要注重兩個要點,一是明晰各種權利自身的內容;二是抉擇權利交叉時何種權利優(yōu)先。前者側重于避免權利的使用者濫用權利,后者則以具體、間接的方式進一步限定權利的范圍。就后者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必須在獲取有關批準的情況下才能安裝、使用電網,即私人不準任意設置電網。即使在自己合法所有、使用的區(qū)域,公民的財產性權利仍然不得與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抗衡。權利位階理論就可以成為此種法條的立法依據或者合理性的注解。以公民私設電網為情境,確實存在公民財產性權利和生命健康權之沖突,通過權利位階理論發(fā)現生命健康權處于高位階而財產性權利處于低位階,因而要限制低位階權利即限制電網的配置條件以達到對高位階權利生命健康權的維護。
然而立法具有遲延性,沒有相關法律條文時,司法實踐可以利用權利位階理論調解當下的權利沖突。權利位階不是絕對的,譬如二戰(zhàn)前后德國對公民人格權重視程度的變化,權利位階會因為空間、時間的變動而產生差別,此為權利位階的“流動性”。但正如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理念,絕對和相對是事物矛盾不可割裂的二重屬性,因此在同一社會、同個時期中的權利位階是相對固定的。
權利位階理論的運用一定要遵循正當程序和比例原則,高位階權利的優(yōu)先性并不等同于對低位階權利無節(jié)制地打壓,如何判斷低位階權利的限制范圍、程度以及方法是今后法治進程中不得忽視的議題。
責編:萬丹
來源:法制周報